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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案例分析 谢谢

票据法的案例分析 谢谢

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问: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

“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持有的权利移转与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本票出票的效力在于,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使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取得本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有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最后持票人向前追索王某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人按改后金额。王某之前的人只按原金额负责。

案例中王某在哪里????
1/其实改写票据金额就是给票据造成了不能承兑的瑕疵.
票据法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可见,票据金额一旦改写,票据就无效了,当然拒绝承兑!

2/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享有向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注:这里本票和汇票的规定是一样的)
第七十九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条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承兑汇票出票单位倒闭,收款人还能拿到钱吗
答:承兑汇票出票单位倒闭,收款人是能够拿到钱的。 固然出票人破产,将招致银行承当无法向其收取足额票款的风险,但票据流通适用的是无因性准绳,只需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在方式上契合票据法规则的要件, 便是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管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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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了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种发票、收据由财务部门会计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2、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财务部门出纳负责,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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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答: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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