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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银行被萝卜章骗贷5.17亿元 恒丰银行1.5亿齐商银行1.89亿尚未还清

原标题:六家银行被萝卜章骗贷5.17亿元,恒丰银行1.5亿齐商银行1.89亿尚未还清

  中华网财经6月3日讯,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山东裕林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季某运用旗下二十余家公司名义伪造57枚公章,指使数名下属配合,从齐商银行、恒丰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总计约5.17亿元。

  季某,男,中专文化,山东裕林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季某安排员工吴某彬伪造了天津森伟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的21枚印章,企图通过季某实际控制的金嘉威商贸有限公司从银行骗取贷款,因银行审核严格贷款未成功。季某又指使公司员工曹某、徐某等人通过经营“诚信工艺美术刻字店”的被告人高某伟伪造公司印章,包括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的共计36枚公司印章。

  2011年以来,季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公司,通过伪造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方式,指使山东裕林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林集团”)结算科经理曹某、结算科员工颜某、吴某民、徐某超、刘某、郭某、郭某飞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下简称“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济宁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济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济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农村商业银行”)共贷款51742.9168万元。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流水、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印章等贷款资料,骗取银行的信任,以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3750万元。2020年8、9月份,偿还本金754.2万元。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流水、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印章等贷款资料,骗取银行的信任。以济宁世代农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491万元。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流水、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公司印章等贷款资料,提供虚假担保,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昌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485万元。

  2016年2月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流水、购销合同,提供虚假担保,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泰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共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贷款金本金470万元。

  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的方式,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兴悦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

  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从银行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及审计报告等方式,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久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贷款六笔,前五笔均结清。截至案发,尚欠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

  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银行流水等方式,以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齐商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齐商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7900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印章的方式,以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富宁商贸有限公司为担保,以山东聚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从齐商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齐商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4970万元。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季某、曹某2安排刘某3、徐某2,通过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公司印章等贷款资料,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昌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恒丰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恒丰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4000万元。

  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徐某2、刘某3通过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上下游公司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恒丰银行济宁分行的信任,以山东长金某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恒丰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恒丰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9600万元。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徐某2、刘某3,通过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世代农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恒丰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恒丰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1399.6955万元。

  2015年9月份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后曹某2又安排徐某2、刘某3通过伪造煤炭买卖合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虚假手续,骗取建设银行济宁分行授信8000万元,以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建设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建设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2700万元。

  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曹某2又安排徐某2、刘某3,通过伪造财务报表、煤炭买卖合同、审计报表等虚假手续,骗取建设银行济宁分行总授信5000万,以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建设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有贷款本金4836.9509万元未还。

  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曹某2又安排郭某1、郭某2,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贷款手续,骗取农业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信任,以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农业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农业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2272.7204万元。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曹某2又安排郭某2和郭某1、颜某(2018年颜某接手贷款业务),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等贷款资料,提供虚假担保,骗取银行信任,以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济宁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1544.55万元。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季某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曹某2又安排郭某2和郭某1,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等贷款资料,提供虚假担保,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济宁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1323万元。

  截止案发,季某尚欠六家银行贷款本金共约5.1亿元,其中,恒丰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共约1.50亿元,齐商银行贷款本金共约1.89亿元。

  一审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决季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被告人高某伟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某彬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印章一宗予以没收。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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